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
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建筑业税负与项目运行过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及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法律风险。
(1)主要涉税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建筑企业主要面临着如下涉税风险:
1)由于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开金额比较大,企业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由于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3)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如为了倒卖发票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4)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涉税风险。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商品销售汇总开具的要有明细清单;普票也要有税号;部分发票开具不要漏填发票备注栏,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折扣销售的务必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也能取得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向个人租赁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也可以取得专用发票。
3、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
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4、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给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发包方是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测算整体项目税负,如果测算的税负低于3%,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高于3%,应优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