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审查要求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市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应于3月23日前向我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按照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格式上报)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所派遣劳动者占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比例等情况(如实填写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中);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我局将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予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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