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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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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审计,经济犯罪案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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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审计

   司法审计是指司法会计人受理委托司法审计后,按规定应当遵守的既定过司法审计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参照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司法审计一般要经过司法审计的指定,进行司法审计和作出司法审计意见三个必要的程序。司法审计的指定包括司法审计的提出、受理司法审计、选用司法会计人员和送交司法审计材料等内容。

   近几年来,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各类经济案件层出不穷,这给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查处经济案件时,要紧密关注可疑资金的走向,摸清资金运动的脉络,查明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从中发现破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立案标准: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立案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立案标准: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立案标准: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立案标准: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立案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立案标准: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立案标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报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积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积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立案标准: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立案标准: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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